今天收到一封律師信
是某“清水”公司的代表律師寄來的
只為了追討欠款 RM42
之前的賬單我并沒有收到
單上寫是2014年1月到3月的欠款
最好笑的還是律師信的日期是4月28號
信上寫需在14天內還錢
過了差不多3個星期才收到信
怎麼還呢?
結果我就打電話給有關律師樓
一開始 對方說 今天去還就可以了
拜託~我是在上班的!不是得空得空去排隊的人
不要跟我提電子轉賬 暫時還沒信心去使用
後來我說會在這個月內還清
對方就說會記錄下來
據我所知 有很多人是沒有去繳付這個費用
也沒有去理會所謂的追款信件
但是 我不喜歡周旋這種事情
款項不大 也不必搞更多麻煩出來
只是在想 在工商界 拖欠貨款 數目龐大的不在少數
都不必出律師信
他們這樣為了RM42 而出律師信
費用應該不止是這個價錢吧~
那律師樓是他們家自己開的嗎?
我國越來越多莫名其妙的事情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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